am730_2017-05-02 - Page 21_台灣

笔者近日看了中央通讯社的报道,指出台湾的一些中小型企业雇主不欢迎爱滋病病毒感染者入职,理由是恐惧他们在公司内散播病毒及/或引起职员间之恐慌。 

台湾一向给人的感觉是在人权方面较亚洲其它地区更进步开放,故这个小型调研令笔者意外。当然我并不清楚台湾有没有足够的法律条文保障感染者在入职前及工作岗位上的权益(愿有台湾朋友指正),但调查暴露了一定程度上,部分台湾商界对感染者存在着根深柢固的歧视,及对爱滋病本身欠缺基本认识。

根据香港《残疾歧视条例》,爱滋病人或爱滋病病毒感染者都不会被视为患有传染病,任何人均毋需向雇主透露自己是否感染者。如果因透露了病情而不被聘用,可引用平机会的《残疾歧视条例》向有关方面追讨权益。

笔者的HR朋友们也表明其职业生涯上从不主动查问求职者或雇员有关病况,因这严格属于个人的私隐领域。

另外,本会现正邀请公众参与「爱滋病病毒抗体自行测试计划」的问卷调查。欢迎浏览我们的面书及提供想法:https://www.facebook.com/hkaidsfoundation/posts/1258193994296024

来源﹕报章 《2017年5月2日 AM730 A21》
原文连结﹕https://goo.gl/4yqI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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