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730_2017-05-02 - Page 21_台灣

筆者近日看了中央通訊社的報道,指出台灣的一些中小型企業僱主不歡迎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入職,理由是恐懼他們在公司內散播病毒及/或引起職員間之恐慌。

台灣一向給人的感覺是在人權方面較亞洲其它地區更進步開放,故這個小型調研令筆者意外。當然我並不清楚台灣有沒有足夠的法律條文保障感染者在入職前及工作崗位上的權益(願有台灣朋友指正),但調查暴露了一定程度上,部分台灣商界對感染者存在著根深柢固的歧視,及對愛滋病本身欠缺基本認識。

根據香港《殘疾歧視條例》,愛滋病人或愛滋病病毒感染者都不會被視為患有傳染病,任何人均毋需向僱主透露自己是否感染者。如果因透露了病情而不被聘用,可引用平機會的《殘疾歧視條例》向有關方面追討權益。

筆者的HR朋友們也表明其職業生涯上從不主動查問求職者或僱員有關病況,因這嚴格屬於個人的私隱領域。

另外,本會現正邀請公眾參與「愛滋病病毒抗體自行測試計劃」的問卷調查。歡迎瀏覽我們的面書及提供想法:https://www.facebook.com/hkaidsfoundation/posts/1258193994296024

來源﹕報章 《2017年5月2日 AM730 A21》
原文連結﹕https://goo.gl/4yqI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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